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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,8月30日上午,四川省人民政府在凉山州金阳县召开新闻发布会,通报“8·21”山洪灾害的最新情况。目前,149人脱险,4人遇难,48人失联。调查取证已发现,沿江高速公路JN一标段项目部及劳务公司刘某等5人涉嫌“不报、谎报安全事故罪”,公安机关对刘某等5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。
灾害无情,“8·21”山洪灾害造成人员伤亡,令人扼腕。更让人愤慨的是刘某等人不报、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。安全事故如此之严重,而当事发当天的通报却说,“工地共有人员85人。截至21日13时30分,成功搜救79人,其余6人正在搜救中。”不但总人数不对,对遇难、失联人数更是只字不提。原因何在?是事发突然,相关人员对当时情况掌握不全吗?显然说不过去,哪怕其他人数一时难以统计,对出勤总人数总不会不了解吧?
可以说,不报、谎报安全事故是一种严重的“次生灾害”,其危害并不比自然灾害轻。别的不说,这种行为最大的危害就是影响救援工作——既然灾害没那么严重、没有那么多人受灾,有关方面就不用出动那么多救援力量、用不着进行大规模的搜救,这对于处于命悬一线的失联者来说是相当致命的,宝贵的救援黄金时间就可能因此而白白流失。
对这种恶劣行为,全社会深恶痛绝,甚至体现在法律条款中,为何还有人敢铤而走险、以身试法?从过往一些案例来看,重要原因在于收益往往大于风险——如实通报事故,必受依法追究,而不报、谎报,说不定还能瞒天过海或减轻处罚。对此,必须依法严惩不贷,让不报、谎报安全事故者付出应有的代价,杀鸡儆猴,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。
文/广州日报评论员 练洪洋图/视频截图